男女平等是哪一年有观念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

2023-08-28 08: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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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把实现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由此从观念意识变为国家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相关进程

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十八大代表吕锡文和赵津芳昨天表示,从国家层面来讲,男女间最重要的还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写入报告对女性参政议政是一个鼓舞。

十八大北京代表团共有63名代表,其中女代表是25名,比例将近40%。但是从全国层面来看,十八大女代表占比仅为23%。

在进行选举时,往往要规定男性和女性干部的比例,吕锡文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在人数在结构上容易被忽视,但同时,男女平等又有着不可忽视的代表性,所以要规定一定的比例来保证男性和女性人数相同的参政议政程度。

赵津芳介绍,虽然这几年我国女性参政议政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国际间横向比较,并没有提高太多,甚至在很多方面还在下降。赵津芳表示,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对于男女真正平等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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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这个观念意识,在民国的时候就已经提出了,但是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在1962年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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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古代的时候男女是不平等的,那么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也就是1949年以后男女平等。这个意思已经深入到广大人民的心目中,现在女子可顶半边天。

真颛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男女平等原则,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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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开始出现萌芽的意识形态,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上升至国家意识!

阿啵呲嘚

我认为男女平等。在民国时期就已经有人提出。待进入解放以后。我们国家正式。提出了男女平等这一观念。这是社会的重大进步。

tt白

作为女生虽然直到现在已经比较平等了,但是我觉得这种国家意志的方面是60年代,因为当时铁娘子是非常出名的,当时如果谁说男女不平等,那相当于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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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中国政府建国时提出1949年后,这一思想被宣传推广,和逐步完善。

kikcik

我男人平等只是从这个50年代就开始了啊,从新中国一建立就有这样的就开始了哈。

meira

大概就是21世纪初,国家的发展刚刚步入正轨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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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上升为国家的意志,真正的做的最好的还是新中国成立以后

兔狮喵

你觉得哪一观点意识招商会国家的意思,主要是国家意思,身上的转运跟人家高一些,高数的人想法

敬岭

现在男女平等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了。

社会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了。

陶小凡

男女平等是解放后1949年开始有观念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的

余辉

男女平等是哪一年?有观念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男女平等,是在建国的那一年,1949年就从观念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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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国家行为和政府行为指导人民意志。我国的国家意志:我国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实际上就是对权力格局进行调整,进而体现出国家体制的改革调整。在这里权力实际上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权力的运行表述的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一般要求,反映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趋向,标志的是社会的正常秩序。扩展资料国家意志对外的表现:1、对外国家意志行为主要包括国防、外交两大类。国防是为保卫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全民族利益而抵御外来侵略、颠覆所进行的活动。如进行军事演习、调集军队、实施战争动员令、宣战,等等。2、外交是为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而进行的国家间的交往活动。如国家间的建交、断交、宣战、媾合、签订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间的对等措施,等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意志
2023-08-27 18:31:034

国家意志是什么意思

  国家意志是指国家必须有统一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规范、政策技术规范。  国家意志的本质是政府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当政府意志与大多数国民意志一致时,可以认为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是个虚幻的政治概念。对此,国民的提法比较贴切。个人意志就是某个人在一定时期对事物的意思表达。意思表达指主体对对象的诉求、要求、祈求,集中反映着主体的意志。权力是国家意志的制度体现。国家对社会的一般诉求,往往形成国家体制,用国家强制力表达着国家主体的意志。国家体制的运行靠的就是权力,正是权力的正常运作反映着体制的存在。有什么样的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权力格局,权力格局的变化也体现着国家体制的变化。目前我国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实际上就是对权力格局进行调整,进而体现出国家体制的改革调整。在这里权力实际上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权力的运行表述的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一般要求,反映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趋向,标志的是社会的正常秩序。
2023-08-27 18:31:291

如何实现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1.强制,绝对的强制,不服从的坚决打击压迫。2.党的主张必须符合人民大众的意志,只有有利于人民的主张才是正确的主张,人民服从了的主张,才是国家的意志
2023-08-27 18:31:362

什么是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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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体现出来的人民的意志相统一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再交由国家行政职能机构贯彻执行。这就形成了党政权三者之间最主要最为核心的的相互关系。具体的说,中国共产党是方针政策的制定者,人民代表大会是赋予这些方针政策法律效力者,国家行政职能机构是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者。形象的说,中国共产党是国家之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之母,他们共同构成国家主人;国家行政职能机构我们这个国家大家庭的管家,只能忠诚贯彻执行主人的意志、服从服务于主人的意志而决不能有背于主人意志,因而国家行政职能机构是国家之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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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3、法治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模式。
2023-08-27 18:31:561

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

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A 一般性B 威胁力C 强制力D 普遍性标准答案:C 强制力国家意志的特征:1.规范性:法律的特点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2.普遍性:法律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指定的,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体现为当法与道德、宗教等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4、国家强制性。5、严格的程序性。拓展:一、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认为法有两个层次的本质,第一层次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整体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与政治经济相关。第二层次的本质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也就是对于第一层次本质内容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二、我国的国家意志:我国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实际上就是对权力格局进行调整,进而体现出国家体制的改革调整。在这里权力实际上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权力的运行表述的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一般要求,反映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趋向,标志的是社会的正常秩序。
2023-08-27 18:32:131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如下:(1)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整体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与政治经济相关;(2)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也就是对于第一层次本质内容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法的特征如下:规范性:法律的特点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普遍性:法律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指定的,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体现为当法与道德、宗教等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扩展资料:法律分析:法律主要表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我国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意志都可以表现为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哲学、道德、文学、宗教等等,而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律。其目的在于具有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普遍效力。因此,这种以国家意志表现的正式性也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2023-08-27 18:32:311

法律提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特征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的特征有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普遍性和普及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1、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程序。国家机关或合法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法律的普遍性和普及性: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人和组织。法律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同时要求人民遵守法律。3、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是国家的命令和规范,具有强制力。国家有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4、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能够长期有效地规范社会关系。一旦法律制定,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才能修改或废除。5、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照顾和保护不同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实际用途有规范行为和维护秩序、保护权益和维护公平、解决争议和保障正义1、规范行为和维护秩序: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它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禁止和允许的范围,为社会提供了一套行为准则,保证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2、保护权益和维护公平:法律承认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等。它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确保公民受到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并提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解决争议和保障正义:法律为社会提供了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途径和程序。当争议发生时,人们可以依靠法律来寻求公正和解决纠纷,通过法庭等司法机构来实现正义。
2023-08-27 18:33:002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特性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特性如下: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的特征有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普遍性和普及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1、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程序。国家机关或合法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法律的普遍性和普及性: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人和组织。法律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同时要求人民遵守法律。3、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是国家的命令和规范,具有强制力。国家有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4、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能够长期有效地规范社会关系。一旦法律制定,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才能修改或废除。5、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照顾和保护不同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实际用途有规范行为和维护秩序、保护权益和维护公平、解决争议和保障正义1、规范行为和维护秩序: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它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禁止和允许的范围,为社会提供了一套行为准则,保证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2、保护权益和维护公平:法律承认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等。它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确保公民受到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并提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解决争议和保障正义:法律为社会提供了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途径和程序。当争议发生时,人们可以依靠法律来寻求公正和解决纠纷,通过法庭等司法机构来实现正义。
2023-08-27 18:33:341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特点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力,统一性,公正性,可预见性,可变性,法治原则。资料拓展:法律具有强制力,即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强制效力。它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表达,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国家确立了一套共同的规范和原则,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和保障。法律应当具有公正性,即依据法律的原则和价值观来处理争议、调整权益关系,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偏袒、不歧视。法律应当具备可预见性,即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法律的内容和效果。法律应当明确地规定权利和义务,使人们知晓在特定情况下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从而为行为提供指导。法律是动态的,它需要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进行修订和调整。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和问题的变化来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进步。法律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公权力,任何人都应当在法律的保护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法治原则涉及法律的正当性、合规性和预见性等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023-08-27 18:33:581

我国的国家意志是什么?

国家意志反映和维护的是统治者的利益,其发挥作用的途径不外乎国家机器的暴力和意识形态的威权,而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途径总相得益彰的。在革命叙事的语法中,国家机器的暴力是用来对付革命或反革命的常规武器,而革命或反革命的意识形态所作的就是进行敌我阵营的划分。任何一种划分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但任何一种划分却都黑白分明和不容置疑,这也就决定了任何一种划分都不是一劳永逸的行为。既然不允许革命与反革命之外的独立群体存在,革命与反革命阵营的纯粹性就不能保证,所以在以阶级性作为追求纯净梦想的标准的时候,就同时埋下了被人道主义解构的伏笔。可以说,在当代中国走向后革命时代的过程中,人道主义之所以成了知识分子用以反对阶级论的武器,这完全不是偶然的。颇得人望的人道主义,在文革政治与改革开放的国家意志之间划定了一条界限,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依然是截然对立和不可调和的,所以,人道主义虽强调要尊重人的价值,要把人当人看,但把阶级话语和革命叙事看作人的异化,把它们描述成了非人的东西。人与非人就在人道主义的语法中对立起来。这种对立当然以肯定国家意志为前提,人性的复杂与多元,其实不过是为了反对阶级出身论而临时竖起的一杆大旗。这杆迎风招展的大旗要免于被连根拔起的厄运,其限度就是它不能自以为所向无敌地抢占改革开放的城头。
2023-08-27 18:34:241

什么是国家意志?中国的国家意志是什么

国家的意志是指国家为了存在和为了维护存在所必要具有的诉求。这些诉求就是国家的意志--国家的意愿和国家的行动。国家意志指的是整个国家的公民的公共意志。
2023-08-27 18:34:391

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指什么?

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指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创制法,这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特殊强制性,其它社会规范往往由某一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制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而且,法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且法律规范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扩展资料: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重要方式:(1)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划分和法定程序而创制法的活动,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叫成文法、制定法。(2)法的认可,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已有的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效力,将之认可为法律。法的认可又有两种具体形式:其一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将某些已有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之成为法律条文;其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中承认某种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体现国家意志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胡爱民:深刻把握国家监察法的“四性”--反腐倡廉
2023-08-27 18:34:463

国家意志的介绍

国家意志有着两层含义,国家意志包括国家行为,是否能和民众所一致的。上层建筑具有高瞻远瞩的能力,而普通民众不可能有。个人意识和国家意志相一致的。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民族步伐的统一,行为的统一,才是我们必定胜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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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性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法律的强制性是指法律对公民和法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调整社会关系等重要作用。法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强制性:1、强制执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不遵守法律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确保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2、强制约束: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强制适用: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和法人,不分阶层、职务、身份,法律平等对待所有人。4、强制约束力:法律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公民必须依法行动,不能违法。当公民或法人违反法律规定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5、强制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法律的性质是多方面的,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规范性: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高形式之一,是由国家依法制定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行为准则。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2、强制性:法律对公民和法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律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确保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3、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和法人,不分阶层、职务、身份,法律平等对待所有人。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4、规范性:法律是行为准则,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总体而言,法律的强制性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2023-08-27 18:35:122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性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性如下: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法律的作用如下:1、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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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意志怎样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必须同时体现出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不能只强调体现党的意志,淡化人民的意志,也不能只强调体现人民的意志,而淡出党的意志;对于中国的国家意志而言,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同等重要不能偏废其一。如果国家意志只强调体现人民的意志、而没有体现党的意志,就容易造成国家行为脱离党的领导、甚至脱离社会主义轨道。同样,如果国家意志只强调体现党的意志、而没有体现人民的意志,就有可能造成国家行为背离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甚至背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国家意志必须同时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这种国家意志指导下的国家行为即不脱离社会主义方向又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但是,国家意志不是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简单组合,而是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有机统一体。具体的说,中国共产党制定出的方针政策带有党的意志、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还不是国家意志。只有这些方针政策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具备了人民的意志后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反过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文书只带有人民的意志,因而还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些法律文书只有经过中国共产党审议并签字批准、带上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后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领导地位一种方式。总而言之,国家意志必须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只有这样,国家意志才能即体现出党的执政领导地位、国家意志本身的社会主义性质和阶级属性,又体现出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总之,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相一致的产物;换句话说,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于国家意志。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统一于国家意志原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和保障。党民意志一致原则就把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谁也离不开谁。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所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因此二者之间不会存在根本的对抗性矛盾,如果存在,则说明二者之间至少有一方没有真实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意志的党民意志一致原则是党民根本利益一致在国家意志层面上的反映。因此,国家意志的党民意志一致原则是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保证。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于国家意志原则不仅使国家意志同时具备社会主义性质和民主共和性质,其本身也是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保证。只有这样的国家意志才能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性质的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名思义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共和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体现出来的人民的意志相统一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再交由国家行政职能机构贯彻执行。这就形成了党政权三者之间最主要最为核心的的相互关系。具体的说,中国共产党是方针政策的制定者,人民代表大会是赋予这些方针政策法律效力者,国家行政职能机构是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者。形象的说,中国共产党是国家之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之母,他们共同构成国家主人;国家行政职能机构我们这个国家大家庭的管家,只能忠诚贯彻执行主人的意志、服从服务于主人的意志而决不能有背于主人意志,因而国家行政职能机构是国家之仆。
2023-08-27 18:36:275

我国的国家意志是什么?

国家意志反映和维护的是统治者的利益,其发挥作用的途径不外乎国家机器的暴力和意识形态的威权,而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途径总相得益彰的。在革命叙事的语法中,国家机器的暴力是用来对付革命或反革命的常规武器,而革命或反革命的意识形态所作的就是进行敌我阵营的划分。任何一种划分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但任何一种划分却都黑白分明和不容置疑,这也就决定了任何一种划分都不是一劳永逸的行为。既然不允许革命与反革命之外的独立群体存在,革命与反革命阵营的纯粹性就不能保证,所以在以阶级性作为追求纯净梦想的标准的时候,就同时埋下了被人道主义解构的伏笔。可以说,在当代中国走向后革命时代的过程中,人道主义之所以成了知识分子用以反对阶级论的武器,这完全不是偶然的。颇得人望的人道主义,在文革政治与改革开放的国家意志之间划定了一条界限,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依然是截然对立和不可调和的,所以,人道主义虽强调要尊重人的价值,要把人当人看,但把阶级话语和革命叙事看作人的异化,把它们描述成了非人的东西。人与非人就在人道主义的语法中对立起来。这种对立当然以肯定国家意志为前提,人性的复杂与多元,其实不过是为了反对阶级出身论而临时竖起的一杆大旗。这杆迎风招展的大旗要免于被连根拔起的厄运,其限度就是它不能自以为所向无敌地抢占改革开放的城头。
2023-08-27 18:36:541

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哪一方面的特征?

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指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创制法,这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特殊强制性,其它社会规范往往由某一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制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而且,法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且法律规范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扩展资料: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重要方式:(1)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划分和法定程序而创制法的活动,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叫成文法、制定法。(2)法的认可,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已有的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效力,将之认可为法律。法的认可又有两种具体形式:其一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将某些已有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之成为法律条文;其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中承认某种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体现国家意志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胡爱民:深刻把握国家监察法的“四性”--反腐倡廉
2023-08-27 18:37:091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规范性。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法律的作用如下:1、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
2023-08-27 18:37:161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 )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规范性。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认为法有两个层次的本质,第一层次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整体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与政治经济相关。第二层次的本质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也就是对于第一层次本质内容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法律的作用如下:1、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
2023-08-27 18:37:441

只要体现国家意志的都是法吗?

是对的,因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主张在国家行为上的体现  一、中外法本质学说及研究构想 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有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对于法的概念、含义的研究却十分广泛。从以下介绍的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便能或多或少地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学者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直接研究已有多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不同,人们在过去普遍认为法的本质为阶级性。但近年来,“传统的法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说已被突破了,现在已很少有人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而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如:“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法的本质含有‘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法的本质应从诸法的本质中抽象出来,首先抽象的是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 中西方法学家们对法的本质这一问题有分歧似乎不甚奇怪,因为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同,所持的价值观或许也有差异。然而西方学者间,国内学者间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答案的大相径庭却引人深思。笔者认为,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学家们研究问题的方法和视角有所不同,尽管他们在实体观点上也有差异。 因而,要对这一问题作一研究又不至偏颇,首先应确定研究的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像其他事物或现象一样,对其既可以作事实判断,也可作价值判断,故在法学研究上有了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区分。顾名思义,前者着重于法律应该是怎样的问题,而后者则指实际存在的法的状况。“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则是对两者研究后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正如奥斯丁所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功过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不同的研究视角当然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了。因而本文拟分别就实然法和应然法来讨论法的本质问题。 二、法的实然本质 探讨实然法的本质应从两方面着手,即“什么决定了法”和“法意味着什么”。 (一)什么决定了法 多数人认为“国家意志决定了法”。的确如此,特别是从实然法的角度看,法无一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无论是学者们对此的研究结论---“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还是社会历史的发展---奴隶制社会法律、封建法、资本主义民主宪法三者的替代,无不体现了这一道理。 什么是国家意志呢?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其本身没有思考、行为的能力。犹如当今经济制度中被虚拟人格的法人单位一般,国家意志的形成,行动的实施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机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于国家便如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之于公司法人。它们形成了所谓的国家意志、公司意志。再深入一步,国家机关之于国家便有如国家之于人民一般,本身亦无思考、行为之能力。归根结底,其思想、行为均要由其组成单元---人来实现。由此可见国家意志不外乎是人的意志罢了。 那么,是什么人的意志影响和决定了国家意志并进而决定了法律呢?是西方学者所说的全民意志,还是我国传统理论上的人民意志呢?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对法律的制定者---立法机关进行考察。作为立法者的少部分人,其与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和社会中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相似与一致,从而成为了这些利益集团的代表者。正如刘焯先生所说:“不是立法者或少数人以‘公众"、‘人民"的意志为根据立法、造法,而是立法者这少数人造出来的法,所表达的意志在客观上能与‘公众"、‘人民"、‘阶级"的意志达到某种一致性。法律实际上是少数人行为,是精英行为的结果,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代议制下,包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议员或人民代表们在很多时候是直接面对一个已由另一个少数人拟好的法律草案,再对这个已有框架的‘法律"发表意见,通过或不通过。这种情形犹如一个当事人捧着一份拟好的‘格式合同",其意志的表达程度多少是受到限制的。”其意志和公众意志相统一,则可勉强称之为“公众意志”或“人民意志”,但若不相一致而又因颁布而生效,则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只能是这少部分人的意志。正因其比一般群众有更强的力量,能影响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因此笔者同意有的学者的意见,将其称为“强势群体”。 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相同的。强势群体的意志会受什么影响呢?我们知道,人与人之所以不同,决定因素有内部的和外部的。内部的如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如在制定一项要削弱健康的人的权利而保护残疾人士利益的法令时,后者多会支持而前者则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受损而反对。外部因素则如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人生经历、价值观和职业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人的思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使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想法。我们将这些因素称为“社会生活”。 经上面的分析,我们大致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生活决定了强势群体的意志,后者则经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最终确立为法律。 (二)法意味着什么 上面的论述只解决了什么决定法的问题,但我们不免会感到困惑,强势群体为何制定这样或那样的法律,或说法律的产生对其究竟意味着什么?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看来,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是构建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种,或者理解为人们初建社会的原始契约的衍生品。因而不论是按卢梭的解释---社会契约是为达成人们共同的目的而交出自己部分权利的协议,还是按霍布斯的解释---人与人的关系即狼与狼的关系,社会契约是为结束人与人的绵延的战争状态而达成的妥协,只要是契约,就体现为对自己的权利的部分限制和某种程度上的利益牺牲。如果我们承认,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人们不断与环境抗争是为了求生存,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人们仍乐于费尽心机,也只是为能更好地生存,那么人们甘愿选择用法律的契约来限制自己,只能说明它是以退为进的求生之道,形式上规制人欲的工具,本质上是尽力张扬每个人人性的平衡器。 法是为保障人性需求而产生和存在的,但它却不一定会给予每个人实质平等的关怀。我们可以设想,在达成契约的每一次谈判中,不同的利益集团都会凭借实力争取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赋予自己更多权利。“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这种规则化的权利分配,既包括社会主导者确认自己的权利,以保护自己同类的利益……同时也包括赋予社会被主导者以必要的权利,以保持必要的社会秩序,于是法就产生了。”这两段话很好地阐明了法的直接目的是权利的划分。而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它是权利的目标指向。获得了权利便获得了利益,不同的权利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和资源。如在启蒙运动中,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最终凭资产阶级革命得以实现。而这一权利的实质便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被随意地非法侵害。 了解实然法代表的利益因素,就不难理解它相对于道德、宗教是那么的现实和世俗。所以利益的斗争也可以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正义的道路。正如富勒所说,法律不过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而已。法律和道德的最大不同之一,便是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道德义务的违反只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而法律义务的违反则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非不得以的情况下,不会违反法律义务而去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强势群体据其利益确立的社会秩序便得以维护。 由此可见,实然法的确立意味着权利的分配,而权利分配的不同则会导致利益划分不同,使得人的需要得到不同量上和层次上的满足,并最终使人性得到不同程度的彰显和实现。强势群体正是基于要更多地满足其自身的需要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和彰显自己的人性而影响法律的。 三、法的应然本质 研究法的本质,目的不仅在于弄清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更应该凭此与我们的法律体制相比较,以克服弊漏,最终达到完善法律体系的目的。因此,尽管应然法是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较为难以把握,但对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 将法律进行实然法和应然法的二元划分,强调实然法应符合更为高级的自然法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张。二战之后,为伸张正义和保卫和平,自然法再度兴起,人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法律没有自己的理想和道德,如果没有更高的标准来匡正法律,法律将如同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邪恶的力量将假法律之手为非作歹。那么自然法究竟为何物?纵观法律思想史,古希腊的思想家认为是亘古不变的自然秩序和平等公平的道德标准,中世纪的神学家认为是上帝的意志,而近代学者则回归到人类的理性,认为是严密、可推理的正义理念。但不管如何诠释,自然法存在的价值就是要超越实在法,引导和鞭策实在法不断地向公平正义的目标前进。可以说自然法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理想,难怪卢梭感叹,要为人类制订一部完美的法典,那简直需要一个神。所以笔者认为,绝对的公平正义只是自然法标榜的价值理念,它所追求的实质内容都应当可以阐释。 如前文所言,实然法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人性的彰显和实现。对于人性,古今中外哲学家们不乏研究。就笔者而言,人性既是理性的又是非理性的,人性有善也有恶。前一点较易理解。人无疑是理性的动物却又受制于诸种激情,否则便不会朝令夕改,互相残杀。对于人性的有善有恶,应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因为这是人性的,所以是人所共有的,而不应理解为有的人是善的有的人是恶的。第二,这是从社会的角度看的,而不是就人本身而言的。就单个人本身来看,是无善恶之分的。因为其行为均出自其本性。爱、憎、嫉妒乃至偷盗、杀人无不如是。就正如一个为虫所蛀的苹果,就苹果自身来说,是无好坏之分的,因为虫蛀乃是自然规律所致,与苹果自身无关,而其好坏则需置身于一堆苹果之中由人来判断。人的善恶也是一样,就单个人,人本身是无善恶之分的,只有置身于社会之中才可能区分善恶。 说到这里,有人不免会感到疑惑,既然人的行为均是出自本性的,那为什么要有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呢?为什么不让人和动物一般在自然状态下行动呢?那是因为人是有思维能力的,其行动是可选择的,即人是自由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6〕为说明人的行为的可罚性,笔者欲以西方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为例。这一理论可大概描述为:对行为人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不能期待其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时,行为人无罪,反之,行为人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越大,应负的刑事责任越大。 “人的恶,是法产生的前提;人的善,则是法产生的动力。”人的恶和非理性必然会侵害到他人的利益,而每个人都有反抗的自由。人和动物之所以不同,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既然他人有反抗的自由,那么犯人之恶便会得以扼制,扼制的最终结果便是利益分配的平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平等地赋予人们相互侵犯的权利以求达到平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要忘了法的存在应以满足人性需要为前提,而相互侵害则会妨碍人性的发展,尤其是人的生存需要这一基本人性。为求平等而又不妨碍人性的发展,惟一的办法是赋予人们不得相互侵害的义务。 为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应然法的本质:平等地禁止人性的恶。笔者也欲将此理解为法的正义性。 四、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契合点---人性 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将实然法的本质理解为通过对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划分来张扬人性,将应然法阐释为对人性恶之规制,二者的结合点正在人性上。法关怀人性,成就人性,法也约束人性,压制人性,皆因人性亦善亦恶。法扬善去恶,即分配社会生活资源,满足人生存的需要,又控制人欲的扩张,调协个人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需求矛盾,乃是人自己选择的最不坏的利益分配机制。 从古希腊的城邦法发展到当今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法律的进步不仅在于形式完善和技术成熟,更重要的是理念的更新---从完全贯彻强势群体的意志到更关注普通个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法的正义的道路还很漫长,仍需要我们的不懈努力。让我们记着这句话:我们所以订立法律,为的是它能保证我们不作任何人的奴隶。
2023-08-27 18:38:152

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什么特征

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有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普遍性和普及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资料扩展: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2023-08-27 18:38:222

怎样理解“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第三,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答案补充统治者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需要一套规矩制度才行,这就是法规,而这套法规呢肯定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因为这是由他们来定的。所以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023-08-27 18:38:522

求个国家意志最终完结全本的txt下载,有大神帮帮忙吗

《国家意志》百度网盘txt 最新全集下载;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25VGVVyfBo36C8I24jT5mQ 提取码: aqup 《国家意志》于2011年首发于铁血读书,是迄今为止最优秀的重量级描写未来战争的军事小说之一,书中所涉内容的专业性,引起广大军事爱好者在各大论坛及书下激烈讨论分析。
2023-08-27 18:39:152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性质特征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权威性、公平性性质特征。拓展资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中国的法律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3年4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95部。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2023-08-27 18:39:271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特征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特征如下: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唤简概括性,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法律的作用如下:1、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枣链察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凳茄、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23-08-27 18:40:041

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性

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性介绍如下: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的特征有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普遍性和普及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1、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程序。国家机关或合法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法律的普遍性和普及性: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人和组织。法律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同时要求人民遵守法律。3、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是国家的命令和规范,具有强制力。国家有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4、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能够长期有效地规范社会关系。一旦法律制定,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才能修改或废除。5、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照顾和保护不同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实际用途有规范行为和维护秩序、保护权益和维护公平、解决争议和保障正义1、规范行为和维护秩序: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它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禁止和允许的范围,为社会提供了一套行为准则,保证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2、保护权益和维护公平:法律承认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等。它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确保公民受到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并提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解决争议和保障正义:法律为社会提供了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途径和程序。当争议发生时,人们可以依靠法律来寻求公正和解决纠纷,通过法庭等司法机构来实现正义。
2023-08-27 18:40:261

最终决定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因素是

最终决定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因素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体现的是什么的意志1、法律体现的意志如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整体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与政治经济相关;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也就是对于第一层次本质内容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的特征有哪些1、规范性:法律的特点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2、普遍性:法律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指定的,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体现为当法与道德、宗教等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2023-08-27 18:40:491

法是以国家意志为内容的。这句话对吗

是对的,因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主张在国家行为上的体现。一、中外法本质学说及研究构想 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有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对于法的概念、含义的研究却十分广泛。从以下介绍的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便能或多或少地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学者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直接研究已有多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不同,人们在过去普遍认为法的本质为阶级性。但近年来,“传统的法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说已被突破了,现在已很少有人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而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如:“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法的本质含有‘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法的本质应从诸法的本质中抽象出来,首先抽象的是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 中西方法学家们对法的本质这一问题有分歧似乎不甚奇怪,因为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同,所持的价值观或许也有差异。然而西方学者间,国内学者间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答案的大相径庭却引人深思。笔者认为,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学家们研究问题的方法和视角有所不同,尽管他们在实体观点上也有差异。 因而,要对这一问题作一研究又不至偏颇,首先应确定研究的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像其他事物或现象一样,对其既可以作事实判断,也可作价值判断,故在法学研究上有了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区分。顾名思义,前者着重于法律应该是怎样的问题,而后者则指实际存在的法的状况。“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则是对两者研究后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正如奥斯丁所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功过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不同的研究视角当然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了。因而本文拟分别就实然法和应然法来讨论法的本质问题。 二、法的实然本质 探讨实然法的本质应从两方面着手,即“什么决定了法”和“法意味着什么”。 (一)什么决定了法 多数人认为“国家意志决定了法”。的确如此,特别是从实然法的角度看,法无一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无论是学者们对此的研究结论---“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还是社会历史的发展---奴隶制社会法律、封建法、资本主义民主宪法三者的替代,无不体现了这一道理。 什么是国家意志呢?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其本身没有思考、行为的能力。犹如当今经济制度中被虚拟人格的法人单位一般,国家意志的形成,行动的实施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机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于国家便如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之于公司法人。它们形成了所谓的国家意志、公司意志。再深入一步,国家机关之于国家便有如国家之于人民一般,本身亦无思考、行为之能力。归根结底,其思想、行为均要由其组成单元---人来实现。由此可见国家意志不外乎是人的意志罢了。 那么,是什么人的意志影响和决定了国家意志并进而决定了法律呢?是西方学者所说的全民意志,还是我国传统理论上的人民意志呢?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对法律的制定者---立法机关进行考察。作为立法者的少部分人,其与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和社会中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相似与一致,从而成为了这些利益集团的代表者。正如刘焯先生所说:“不是立法者或少数人以‘公众"、‘人民"的意志为根据立法、造法,而是立法者这少数人造出来的法,所表达的意志在客观上能与‘公众"、‘人民"、‘阶级"的意志达到某种一致性。法律实际上是少数人行为,是精英行为的结果,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代议制下,包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议员或人民代表们在很多时候是直接面对一个已由另一个少数人拟好的法律草案,再对这个已有框架的‘法律"发表意见,通过或不通过。这种情形犹如一个当事人捧着一份拟好的‘格式合同",其意志的表达程度多少是受到限制的。”其意志和公众意志相统一,则可勉强称之为“公众意志”或“人民意志”,但若不相一致而又因颁布而生效,则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只能是这少部分人的意志。正因其比一般群众有更强的力量,能影响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因此笔者同意有的学者的意见,将其称为“强势群体”。 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相同的。强势群体的意志会受什么影响呢?我们知道,人与人之所以不同,决定因素有内部的和外部的。内部的如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如在制定一项要削弱健康的人的权利而保护残疾人士利益的法令时,后者多会支持而前者则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受损而反对。外部因素则如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人生经历、价值观和职业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人的思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使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想法。我们将这些因素称为“社会生活”。 经上面的分析,我们大致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生活决定了强势群体的意志,后者则经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最终确立为法律。 (二)法意味着什么 上面的论述只解决了什么决定法的问题,但我们不免会感到困惑,强势群体为何制定这样或那样的法律,或说法律的产生对其究竟意味着什么?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看来,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是构建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种,或者理解为人们初建社会的原始契约的衍生品。因而不论是按卢梭的解释---社会契约是为达成人们共同的目的而交出自己部分权利的协议,还是按霍布斯的解释---人与人的关系即狼与狼的关系,社会契约是为结束人与人的绵延的战争状态而达成的妥协,只要是契约,就体现为对自己的权利的部分限制和某种程度上的利益牺牲。如果我们承认,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人们不断与环境抗争是为了求生存,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人们仍乐于费尽心机,也只是为能更好地生存,那么人们甘愿选择用法律的契约来限制自己,只能说明它是以退为进的求生之道,形式上规制人欲的工具,本质上是尽力张扬每个人人性的平衡器。 法是为保障人性需求而产生和存在的,但它却不一定会给予每个人实质平等的关怀。我们可以设想,在达成契约的每一次谈判中,不同的利益集团都会凭借实力争取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赋予自己更多权利。“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这种规则化的权利分配,既包括社会主导者确认自己的权利,以保护自己同类的利益……同时也包括赋予社会被主导者以必要的权利,以保持必要的社会秩序,于是法就产生了。”这两段话很好地阐明了法的直接目的是权利的划分。而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它是权利的目标指向。获得了权利便获得了利益,不同的权利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和资源。如在启蒙运动中,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最终凭资产阶级革命得以实现。而这一权利的实质便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被随意地非法侵害。 了解实然法代表的利益因素,就不难理解它相对于道德、宗教是那么的现实和世俗。所以利益的斗争也可以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正义的道路。正如富勒所说,法律不过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而已。法律和道德的最大不同之一,便是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道德义务的违反只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而法律义务的违反则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非不得以的情况下,不会违反法律义务而去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强势群体据其利益确立的社会秩序便得以维护。 由此可见,实然法的确立意味着权利的分配,而权利分配的不同则会导致利益划分不同,使得人的需要得到不同量上和层次上的满足,并最终使人性得到不同程度的彰显和实现。强势群体正是基于要更多地满足其自身的需要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和彰显自己的人性而影响法律的。 三、法的应然本质 研究法的本质,目的不仅在于弄清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更应该凭此与我们的法律体制相比较,以克服弊漏,最终达到完善法律体系的目的。因此,尽管应然法是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较为难以把握,但对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 将法律进行实然法和应然法的二元划分,强调实然法应符合更为高级的自然法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张。二战之后,为伸张正义和保卫和平,自然法再度兴起,人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法律没有自己的理想和道德,如果没有更高的标准来匡正法律,法律将如同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邪恶的力量将假法律之手为非作歹。那么自然法究竟为何物?纵观法律思想史,古希腊的思想家认为是亘古不变的自然秩序和平等公平的道德标准,中世纪的神学家认为是上帝的意志,而近代学者则回归到人类的理性,认为是严密、可推理的正义理念。但不管如何诠释,自然法存在的价值就是要超越实在法,引导和鞭策实在法不断地向公平正义的目标前进。可以说自然法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理想,难怪卢梭感叹,要为人类制订一部完美的法典,那简直需要一个神。所以笔者认为,绝对的公平正义只是自然法标榜的价值理念,它所追求的实质内容都应当可以阐释。 如前文所言,实然法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人性的彰显和实现。对于人性,古今中外哲学家们不乏研究。就笔者而言,人性既是理性的又是非理性的,人性有善也有恶。前一点较易理解。人无疑是理性的动物却又受制于诸种激情,否则便不会朝令夕改,互相残杀。对于人性的有善有恶,应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因为这是人性的,所以是人所共有的,而不应理解为有的人是善的有的人是恶的。第二,这是从社会的角度看的,而不是就人本身而言的。就单个人本身来看,是无善恶之分的。因为其行为均出自其本性。爱、憎、嫉妒乃至偷盗、杀人无不如是。就正如一个为虫所蛀的苹果,就苹果自身来说,是无好坏之分的,因为虫蛀乃是自然规律所致,与苹果自身无关,而其好坏则需置身于一堆苹果之中由人来判断。人的善恶也是一样,就单个人,人本身是无善恶之分的,只有置身于社会之中才可能区分善恶。 说到这里,有人不免会感到疑惑,既然人的行为均是出自本性的,那为什么要有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呢?为什么不让人和动物一般在自然状态下行动呢?那是因为人是有思维能力的,其行动是可选择的,即人是自由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6〕为说明人的行为的可罚性,笔者欲以西方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为例。这一理论可大概描述为:对行为人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不能期待其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时,行为人无罪,反之,行为人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越大,应负的刑事责任越大。 “人的恶,是法产生的前提;人的善,则是法产生的动力。”人的恶和非理性必然会侵害到他人的利益,而每个人都有反抗的自由。人和动物之所以不同,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既然他人有反抗的自由,那么犯人之恶便会得以扼制,扼制的最终结果便是利益分配的平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平等地赋予人们相互侵犯的权利以求达到平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要忘了法的存在应以满足人性需要为前提,而相互侵害则会妨碍人性的发展,尤其是人的生存需要这一基本人性。为求平等而又不妨碍人性的发展,惟一的办法是赋予人们不得相互侵害的义务。 为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应然法的本质:平等地禁止人性的恶。笔者也欲将此理解为法的正义性。 四、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契合点---人性 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将实然法的本质理解为通过对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划分来张扬人性,将应然法阐释为对人性恶之规制,二者的结合点正在人性上。法关怀人性,成就人性,法也约束人性,压制人性,皆因人性亦善亦恶。法扬善去恶,即分配社会生活资源,满足人生存的需要,又控制人欲的扩张,调协个人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需求矛盾,乃是人自己选择的最不坏的利益分配机制。 从古希腊的城邦法发展到当今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法律的进步不仅在于形式完善和技术成熟,更重要的是理念的更新---从完全贯彻强势群体的意志到更关注普通个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法的正义的道路还很漫长,仍需要我们的不懈努力。让我们记着这句话:我们所以订立法律,为的是它能保证我们不作任何人的奴隶。
2023-08-27 18:41:321

劳动关系具有以及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具有以及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是劳动关系的特征之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023-08-27 18:41:531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

由于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因此法律具有(AB)A、权威性B、公平性C、统一性D、阶级性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中国的法律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
2023-08-27 18:42:001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联系与区别

一.国家是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二.国家意志与统治阶级意志本质上是一致的三.“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表明了法具有阶级性.
2023-08-27 18:42:241

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区别是什么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是指国家必须有统一的信急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规范、政策技术规范.第一,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 第三,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
2023-08-27 18:42:571

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所以可以说法体现了国家意志。但是不能说法是国家意志,Y因为不是所有国家意志都是法,国家意志还可以由政策、规范等体现。同样也不能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其他的都不是。关系是 统治阶级意志决定了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决定了法律。
2023-08-27 18:43:072

国家意志的表达称之为什么

表决结果。在国家决策过程中,各方代表会通过投票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最终形成的表决结果则代表了国家意志的表达。因此国家意志的表达被称为表决结果。
2023-08-27 18:43:141

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国家意志吗

不是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是指国家必须有统一的信急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规范、政策技术规范.第一,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第三,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希望采纳!谢谢!
2023-08-27 18:43:201

法的国家意志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法的国家意志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A.法一经制定不得修改 B.法的统一性 C.法的普遍适用性 D.法的权威性 正确答案:BCD
2023-08-27 18:43:261

劳动关系具有以及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具有以及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是劳动关系的特征之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023-08-27 18:43:331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只要体现国家意志的都是法

第一,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第三,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
2023-08-27 18:43:402

法律体现的是什么的意志

法律体现的意志如下:1、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整体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与政治经济相关;2、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也就是对于第一层次本质内容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法的特征有哪些法的特征如下:1、规范性:法律的特点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2、普遍性:法律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指定的,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体现为当法与道德、宗教等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23-08-27 18:43:471

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严肃的法律化过程。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一个严肃的法律化过程,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把党的主意志上升为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国家意志。
2023-08-27 18:43:531

我国重大决策是如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

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是一个严肃的法律化过程,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把 “党的主张上升为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国家意志。”这是实现转变的关键。根据法律规 定和各地的实践,我认为,转变的程序大体可分为: (1)提出议案或建议。党委的主张需要 转变成国家意志的重大事项,有的采取党委直接提出建议,有的是党委决议决定后“一府两 院”提出议案。也有的由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党委的决议、决定或建议提出议案。 ( 2)列入会议议程。党委有关重大决策提出后,常委会党组应认真进行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 征求意见,然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再提交常委会审议,有些重大问题还必须提交代表大会 审议。(3)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稿。特别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好草案稿。(4) 讨论和审议。由全体代表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听取提议案报告人或代表人的报告,并进行充分 的审议,使其更接近和体现人民的意志。(5)表决。审议后要进行表决,方式有举手、无记 名投票等。(6)作出决定。有的是制定为地方性法规,有的是作出决议、决定,有的是通过 任免。(7)公布决议或决定后,应该广为宣传,让本地区全体公民知晓,其办法可采取贴公 告、广播宣传、报纸刊登等形式。 四、广泛了解党的意图,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转变”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的“转变站”。为了使人大充分掌握 和了解党的意图,更好地做好“转变”工作,建议各级党委应当信任、放手、支持人大发挥 职能作用。除了邀请党员、人大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外,党委还应及时向同级人大党组传达中 央和上级党委的文件以及重要会议精神,使人大党组及时了解党的战略决策、重要部署、中 心任务。
2023-08-27 18:44:023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公正性、约束力和可预测性。1、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违法行为将面临制裁和惩罚。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对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和约束。2、稳定性法律体现了国家的长期意志和价值观,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有助于社会的预测性和规则的可依赖性。3、公正性法律应当具有公正原则,对每个公民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应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体。4、约束力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适用的约束力,约束个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5、可预测性法律应当有规则可循,以便社会成员能够合理预测其行为的后果。法律的可预测性有助于社会的秩序和公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律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约束了人们的行为,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它通过规范行为,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防止和解决社会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2、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确保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法律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确立法治原则,保护公民免受滥用和侵犯。3、促进公平正义法律致力于创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根据公正标准对待每个人,消除不平等、歧视和不公平现象。法律通过建立法院系统和司法程序,公正地解决争议和冲突,保障公民享有公正的司法程序和审判权利。4、保障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法律为商业和经济活动提供了框架和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合同关系,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2023-08-27 18:44:201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句话对么

  是对的,因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主张在国家行为上的体现  一、中外法本质学说及研究构想 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有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对于法的概念、含义的研究却十分广泛。从以下介绍的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便能或多或少地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学者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直接研究已有多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不同,人们在过去普遍认为法的本质为阶级性。但近年来,“传统的法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说已被突破了,现在已很少有人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而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如:“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法的本质含有‘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法的本质应从诸法的本质中抽象出来,首先抽象的是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 中西方法学家们对法的本质这一问题有分歧似乎不甚奇怪,因为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同,所持的价值观或许也有差异。然而西方学者间,国内学者间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答案的大相径庭却引人深思。笔者认为,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学家们研究问题的方法和视角有所不同,尽管他们在实体观点上也有差异。 因而,要对这一问题作一研究又不至偏颇,首先应确定研究的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像其他事物或现象一样,对其既可以作事实判断,也可作价值判断,故在法学研究上有了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区分。顾名思义,前者着重于法律应该是怎样的问题,而后者则指实际存在的法的状况。“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则是对两者研究后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正如奥斯丁所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功过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不同的研究视角当然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了。因而本文拟分别就实然法和应然法来讨论法的本质问题。 二、法的实然本质 探讨实然法的本质应从两方面着手,即“什么决定了法”和“法意味着什么”。 (一)什么决定了法 多数人认为“国家意志决定了法”。的确如此,特别是从实然法的角度看,法无一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无论是学者们对此的研究结论---“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还是社会历史的发展---奴隶制社会法律、封建法、资本主义民主宪法三者的替代,无不体现了这一道理。 什么是国家意志呢?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其本身没有思考、行为的能力。犹如当今经济制度中被虚拟人格的法人单位一般,国家意志的形成,行动的实施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机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于国家便如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之于公司法人。它们形成了所谓的国家意志、公司意志。再深入一步,国家机关之于国家便有如国家之于人民一般,本身亦无思考、行为之能力。归根结底,其思想、行为均要由其组成单元---人来实现。由此可见国家意志不外乎是人的意志罢了。 那么,是什么人的意志影响和决定了国家意志并进而决定了法律呢?是西方学者所说的全民意志,还是我国传统理论上的人民意志呢?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对法律的制定者---立法机关进行考察。作为立法者的少部分人,其与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和社会中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相似与一致,从而成为了这些利益集团的代表者。正如刘焯先生所说:“不是立法者或少数人以‘公众"、‘人民"的意志为根据立法、造法,而是立法者这少数人造出来的法,所表达的意志在客观上能与‘公众"、‘人民"、‘阶级"的意志达到某种一致性。法律实际上是少数人行为,是精英行为的结果,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代议制下,包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议员或人民代表们在很多时候是直接面对一个已由另一个少数人拟好的法律草案,再对这个已有框架的‘法律"发表意见,通过或不通过。这种情形犹如一个当事人捧着一份拟好的‘格式合同",其意志的表达程度多少是受到限制的。”其意志和公众意志相统一,则可勉强称之为“公众意志”或“人民意志”,但若不相一致而又因颁布而生效,则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只能是这少部分人的意志。正因其比一般群众有更强的力量,能影响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因此笔者同意有的学者的意见,将其称为“强势群体”。 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相同的。强势群体的意志会受什么影响呢?我们知道,人与人之所以不同,决定因素有内部的和外部的。内部的如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如在制定一项要削弱健康的人的权利而保护残疾人士利益的法令时,后者多会支持而前者则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受损而反对。外部因素则如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人生经历、价值观和职业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人的思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使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想法。我们将这些因素称为“社会生活”。 经上面的分析,我们大致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生活决定了强势群体的意志,后者则经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最终确立为法律。 (二)法意味着什么 上面的论述只解决了什么决定法的问题,但我们不免会感到困惑,强势群体为何制定这样或那样的法律,或说法律的产生对其究竟意味着什么?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看来,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是构建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种,或者理解为人们初建社会的原始契约的衍生品。因而不论是按卢梭的解释---社会契约是为达成人们共同的目的而交出自己部分权利的协议,还是按霍布斯的解释---人与人的关系即狼与狼的关系,社会契约是为结束人与人的绵延的战争状态而达成的妥协,只要是契约,就体现为对自己的权利的部分限制和某种程度上的利益牺牲。如果我们承认,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人们不断与环境抗争是为了求生存,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人们仍乐于费尽心机,也只是为能更好地生存,那么人们甘愿选择用法律的契约来限制自己,只能说明它是以退为进的求生之道,形式上规制人欲的工具,本质上是尽力张扬每个人人性的平衡器。 法是为保障人性需求而产生和存在的,但它却不一定会给予每个人实质平等的关怀。我们可以设想,在达成契约的每一次谈判中,不同的利益集团都会凭借实力争取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赋予自己更多权利。“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这种规则化的权利分配,既包括社会主导者确认自己的权利,以保护自己同类的利益……同时也包括赋予社会被主导者以必要的权利,以保持必要的社会秩序,于是法就产生了。”这两段话很好地阐明了法的直接目的是权利的划分。而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它是权利的目标指向。获得了权利便获得了利益,不同的权利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和资源。如在启蒙运动中,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最终凭资产阶级革命得以实现。而这一权利的实质便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被随意地非法侵害。 了解实然法代表的利益因素,就不难理解它相对于道德、宗教是那么的现实和世俗。所以利益的斗争也可以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正义的道路。正如富勒所说,法律不过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而已。法律和道德的最大不同之一,便是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道德义务的违反只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而法律义务的违反则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非不得以的情况下,不会违反法律义务而去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强势群体据其利益确立的社会秩序便得以维护。 由此可见,实然法的确立意味着权利的分配,而权利分配的不同则会导致利益划分不同,使得人的需要得到不同量上和层次上的满足,并最终使人性得到不同程度的彰显和实现。强势群体正是基于要更多地满足其自身的需要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和彰显自己的人性而影响法律的。 三、法的应然本质 研究法的本质,目的不仅在于弄清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更应该凭此与我们的法律体制相比较,以克服弊漏,最终达到完善法律体系的目的。因此,尽管应然法是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较为难以把握,但对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 将法律进行实然法和应然法的二元划分,强调实然法应符合更为高级的自然法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张。二战之后,为伸张正义和保卫和平,自然法再度兴起,人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法律没有自己的理想和道德,如果没有更高的标准来匡正法律,法律将如同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邪恶的力量将假法律之手为非作歹。那么自然法究竟为何物?纵观法律思想史,古希腊的思想家认为是亘古不变的自然秩序和平等公平的道德标准,中世纪的神学家认为是上帝的意志,而近代学者则回归到人类的理性,认为是严密、可推理的正义理念。但不管如何诠释,自然法存在的价值就是要超越实在法,引导和鞭策实在法不断地向公平正义的目标前进。可以说自然法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理想,难怪卢梭感叹,要为人类制订一部完美的法典,那简直需要一个神。所以笔者认为,绝对的公平正义只是自然法标榜的价值理念,它所追求的实质内容都应当可以阐释。 如前文所言,实然法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人性的彰显和实现。对于人性,古今中外哲学家们不乏研究。就笔者而言,人性既是理性的又是非理性的,人性有善也有恶。前一点较易理解。人无疑是理性的动物却又受制于诸种激情,否则便不会朝令夕改,互相残杀。对于人性的有善有恶,应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因为这是人性的,所以是人所共有的,而不应理解为有的人是善的有的人是恶的。第二,这是从社会的角度看的,而不是就人本身而言的。就单个人本身来看,是无善恶之分的。因为其行为均出自其本性。爱、憎、嫉妒乃至偷盗、杀人无不如是。就正如一个为虫所蛀的苹果,就苹果自身来说,是无好坏之分的,因为虫蛀乃是自然规律所致,与苹果自身无关,而其好坏则需置身于一堆苹果之中由人来判断。人的善恶也是一样,就单个人,人本身是无善恶之分的,只有置身于社会之中才可能区分善恶。 说到这里,有人不免会感到疑惑,既然人的行为均是出自本性的,那为什么要有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呢?为什么不让人和动物一般在自然状态下行动呢?那是因为人是有思维能力的,其行动是可选择的,即人是自由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6〕为说明人的行为的可罚性,笔者欲以西方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为例。这一理论可大概描述为:对行为人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不能期待其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时,行为人无罪,反之,行为人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越大,应负的刑事责任越大。 “人的恶,是法产生的前提;人的善,则是法产生的动力。”人的恶和非理性必然会侵害到他人的利益,而每个人都有反抗的自由。人和动物之所以不同,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既然他人有反抗的自由,那么犯人之恶便会得以扼制,扼制的最终结果便是利益分配的平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平等地赋予人们相互侵犯的权利以求达到平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要忘了法的存在应以满足人性需要为前提,而相互侵害则会妨碍人性的发展,尤其是人的生存需要这一基本人性。为求平等而又不妨碍人性的发展,惟一的办法是赋予人们不得相互侵害的义务。 为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应然法的本质:平等地禁止人性的恶。笔者也欲将此理解为法的正义性。 四、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契合点---人性 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将实然法的本质理解为通过对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划分来张扬人性,将应然法阐释为对人性恶之规制,二者的结合点正在人性上。法关怀人性,成就人性,法也约束人性,压制人性,皆因人性亦善亦恶。法扬善去恶,即分配社会生活资源,满足人生存的需要,又控制人欲的扩张,调协个人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需求矛盾,乃是人自己选择的最不坏的利益分配机制。 从古希腊的城邦法发展到当今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法律的进步不仅在于形式完善和技术成熟,更重要的是理念的更新---从完全贯彻强势群体的意志到更关注普通个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法的正义的道路还很漫长,仍需要我们的不懈努力。让我们记着这句话:我们所以订立法律,为的是它能保证我们不作任何人的奴隶。
2023-08-27 18:45:254

怎样理解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第三,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
2023-08-27 18:45:491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有很多,有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些以道德形式体现,有些则可能是政策、方法、思路等,所以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部分,因为其制定颁布的程序的主体是国家,所以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2023-08-27 18:45:592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近代以来,“法制是政治文明最坚实的基础,是让法律成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手段”

(1)德国:《德意志帝国宪法》(或《1871年宪法》);法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或《拿破仑法典》)(或《1791年宪法》)(或《1875年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资产阶级的利益。(2)近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现代:《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3)①1978年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建设方针;②在立法方面,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2023-08-27 18:4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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